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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崔某甲,女。被告崔某乙,男,系被告崔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