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崔某甲,女。被告崔某乙,男,系被告崔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