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厚元与徐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厚元,徐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范厚元,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徐树,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原告范厚元诉被告徐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7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厚元撤回对被告徐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厚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