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育恩与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628号原告郑育恩,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里49号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20413206X。委托代理人陈同裕、李琨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7-9号银都大厦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9458-6法定代表人林小斌。委托代理人杨毅、吴鹭榕,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育恩与被告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育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育恩负担。审判员刘晓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