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民政局一楼底商。代表人赵翠萍,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吴长全,男,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东段152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姜广平,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被告尹航,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