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怀化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红星路。法定代表人范奇才,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根元,男。被执行人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原怀化城东市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怀化市城东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丁仁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怀化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怀中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怀化中院(1999)怀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振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拖欠工程公司的工程款643048.92元及至1999年8月31日的利息508725.87元(前述工程欠款和利息均只算至1999年8月31日,1999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振龙公司返还工程公司的保修金56788元;振龙公司承担诉讼费1252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湖南怀化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湘高法执督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在银行无存款,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怀化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怀化市振龙贸易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怀中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汉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