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殿芳、肖树成与被申请人顾炳凯、灯塔市佛陀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殿芳,肖树成,顾炳凯,灯塔市佛陀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殿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树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炳凯(法号释今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佛陀寺。法定代表人:顾炳凯。再审申请人马殿芳、肖树成因与被申请人顾炳凯、灯塔市佛陀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殿芳、肖树成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顾炳凯提交答辩意见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原裁定应予以维持。综上,马殿芳、肖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殿芳、肖树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笑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