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李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711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李玉琼。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李玉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玉琼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桥镇焦严村**组面积为228.30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农*******),查封期为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如需续行查封保全,须在查封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