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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陈晓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65号申请人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王常忠。申请人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杭州江东支行于2014年9月19日签发的编码为302000532450470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中海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