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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林某,本院在执行郑某申请执行林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振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