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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周红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芳、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年××月份登记结婚之后,双方矛盾不断,2014年10月份开始分居。2014年12月份,原告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但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辩称:双方没有实质矛盾,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应赔偿其彩礼及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1月份被告周某回娘家小住。2014年12月,原告姚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查询信息、本院(2014)熟支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只是因生活中琐事缺乏沟通处理不妥而发生口角争吵,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矛盾。对照相关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遇事多加沟通与交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