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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牛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蒙LKH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绕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母女子相撞,致母女子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后发,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6万元,并已给付完毕,且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测试仪结果,包钢医院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1张,尸体检验照片14张,车检照片7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抓捕经过,赔偿协议书两份,包头农商银行回单,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明,事情发生经过,证人王某某、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货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不够以致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