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韩园休闲会所,韩对根,倪翠秀,韩胜盐,沙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青路306号(亭湖区青墩镇潭尖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祁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51号。负责人戴斌,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建设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袁志容,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韩园休闲会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伍康村五组。负责人倪翠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韩对根。原审被告倪翠秀。原审被告韩胜盐。原审被告沙莎。上诉人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原审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韩园休闲会所、韩对根、倪翠秀、韩胜盐、沙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新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