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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端端、马端端因被执行人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端端,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819-1号申请执行人:马端端,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姚龙。申请执行人马端端因被执行人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利劳人仲案字(2014)02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利辛县金仕发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8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任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