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阿依先木、马龙、马磊申请执行与马清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先木,马龙,马磊,马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阿依先木。申请执行人:马龙。申请执行人:马磊。被执行人:马清山。本院执行人阿依先木、马龙、马磊申请执行与马清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清山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马清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依先木、马龙、马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清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玉 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