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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执民字第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爱青,谢跃月,谢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118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飞舟。被执行人: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跃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青。被执行人:谢跃月。被执行人:谢跃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怡东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爱青、谢跃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浙温执民字第11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3年8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14-20号在建工程(原权证号03a0104520)、14-20号后座(原权证号03a0104530)房地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跃月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10号(03a0013320)、12号(03a0022070)、雁中巷1号(03a0141530)、雁中巷2号(03a0141510)、雁中巷3号(03a0141520)、雁中巷4、5、6号(03a0022090)的房地产。现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14-20号在建工程(原权证号03a0104520)、14-20号后座(原权证号03a0104530)房地产。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谢跃月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10号(03a0013320)、12号(03a0022070)、雁中巷1号(03a0141530)、雁中巷2号(03a0141510)、雁中巷3号(03a0141520)、雁中巷4、5、6号(03a0022090)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