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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志友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友。委托代理人:刘奎。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肃宁镇武垣路南侧。。负责人:兰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友与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友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同意上诉人李志友撤回起诉,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友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志友(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上诉人李志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承担。上诉人李志友预交上诉费1543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