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祖玲、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玲,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玲,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S256省道赤岭路段。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嘉升,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森,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祖玲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当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祖玲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