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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尉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尉丽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80号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炳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耶薇,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尉丽丽,女,1987年3月9日出生。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尉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5)15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辽宁龙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