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金梅与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梅,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夏金梅。被执行人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金梅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广劳仲案(2013)第1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国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