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葛迎春、杜连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葛迎春,杜连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娣,该公司员工。被告葛迎春。被告杜连坤。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杜连坤、葛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立(2015)淮开商初字第260号、261号后,为便于审判案件审理,本院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淮开商初字第260号案件合并审理。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