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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涂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虎,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9月25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郁、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虎及其辩护人张郁、张洛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方某、李某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庆祝方某生日,方某等人欲吸食毒品,便联系被告人涂虎购买毒品。3月20日凌晨2时许,涂虎到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以500元价格卖给方某、李某等人两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涂虎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疑似冰毒共计13.4克。经鉴定,其成份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称重笔录及物证照片,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涂虎在法庭上辩解,我贩卖的毒品没有13.4克,从我家中搜出的毒品不应计入我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张郁、张洛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虎贩卖毒品13.4克,其中6.2克是被告人涂虎交易完毕,在被告人涂虎的楼下抓获涂虎时从涂虎身上搜出的,另外7.2克是在被告人涂虎的家中搜出的,均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涂虎贩卖毒品的数量;对于本案涉案的毒品应当进行含量鉴定;被告人涂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涂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方某过生日。当晚,方某、李某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住宿时,方某等人想吸食毒品,遂联系被告人涂虎购买毒品。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涂虎到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以500元价格卖给方某、李某等人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涂虎驾车返回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涂虎身上及家中查获的红色药丸、白色晶体、白色粉末净重共计13.4克。经鉴定,查获的净重共计13.4克红色药丸、白色晶体、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其丈夫涂虎开车载着其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胜德宾馆,给一个叫方某的女子送毒品。送完毒品后开车回到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涂虎身上搜出红色铁盒子,里面装有“冰毒”和“麻古”,接着又从家卧室里搜出“冰毒”和“麻古”。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其过生日,当晚,其和朋友李某、龚某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想吸食点毒品。因为以前其和被告人涂虎在一起吸食过毒品,知道涂虎那儿有毒品,就给涂虎打电话,叫涂虎送点毒品过来。次日凌晨2时许,涂虎一个人来到宾馆房间,按照事先电话联系要300元的货,涂虎就给了1小半袋冰毒和1颗麻古。其几人嫌300元的毒品太少,怕不够吸,李某拿出200元,又向涂虎买了1小袋冰毒和1颗麻古。涂虎把毒品放在电脑桌上,将500元现金拿走了。随后,其和李某、龚某在房间内将涂虎出卖的毒品全部吸食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3月19日,其朋友方某过生日,其和方某、龚某在一起吃饭,晚上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住宿。在房间玩时,方某给涂虎打电话,说要300元的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涂虎一个人来到胜德宾馆625房间,他给了方某1小袋冰毒和1颗麻古。其几人见300元的毒品有点少,其又拿了200元向涂虎买了小半袋冰毒和1颗麻古。涂虎将500元现金拿起后就离开了。随后,其和方某、龚某将刚买来的500元毒品全部吸食了。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到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625房间,见房间内只有方某和李某,桌上放有水壶和锡纸,其吸食了几口毒品。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涂虎随身携带疑似冰毒1大袋、2小袋,7粒疑似麻古;从被告人涂虎家中扣押疑似冰毒4小袋及1袋粉末,疑似麻古1袋共47粒。6、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涂虎身上查获的红色药丸7粒(净重0.7克)和白色晶体3袋(净重5.5克)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从送检的涂虎家中查获的红色药丸1袋(净重4.5克)、白色晶体4袋(净重2.6克)和白色粉末1袋(净重0.1克)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7、已生效的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09)樊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涂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9月25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9、被告人涂虎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郁、张洛提出的被告人涂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涂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涂虎在法庭上辩解从其家中搜出的毒品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张郁、张洛也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涂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在其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3.4克,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对被告人涂虎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郁、张洛还提出了要求对本案涉案的毒品应当进行含量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涂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益华审 判 员  朱学涛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