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平定县鑫煜汽车修理厂与张艳庆、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定县鑫煜汽车修理厂,张艳庆,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平定县鑫煜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陈爱平,任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根被执行人张艳庆被执行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申请执行人平定县鑫煜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张艳庆、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定县鑫煜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艳庆、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5)平商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