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明恒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福建三明恒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恒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远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