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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西玲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玲,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徐西玲。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玲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徐西玲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房 瑞人民陪审员 张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言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