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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素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素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305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吴素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素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原告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