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辩护人戈慧,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及辩护人戈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上海义弘机械厂、上海豪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攀佳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苏迪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君森五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利。上述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46,268.56元。案发后,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包某、黄某某、潘某连、黄某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金山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票明细、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受票单位已补缴了税款,弥补了损失,被告人在取保期间表现良好,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宪利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