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甫。委托代理人:洪伟,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票号为3090005326870035、出票金额为35835163.98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萍审 判 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