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交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夏然诉被告李跃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夏然,李跃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交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李龙,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夏然,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连葆龙贸易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李跃飞,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设计师。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苏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夏然诉被告李跃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夏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龙、夏然负担。审判员 张文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