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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泽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泽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芬。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君。申请人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源公司)为与被告申请人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隆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同日以“(2014)台温泽商清(预)字第1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台温泽商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指定被申请人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蔡立君、赵学斌、沈心红、陈东昇、崔滨、郭红英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组成清算组对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由蔡立君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但至今被申请人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股东下落不明,也未提供任何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故本院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申请人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可要求被申请人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蔡立君、赵学斌、沈心红、陈东昇、崔滨、郭红英对台州市越隆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林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