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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敬祥与被告赵翠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祥,赵翠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王敬祥,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金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翠艳,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家庭住址不详。原告王敬祥与被告赵翠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祥自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王敬祥负担。审判员  李琴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