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64号原告李某。被告雷某。被告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某、边某、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雷某、边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退还原告李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