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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恢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兆忠与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兆忠,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恢裁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林兆忠。被执行人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广杰。本院在执行林兆忠与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崇民初字第12号民事解调书第五项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何慧华审判员 何健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发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