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汉明与王明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周汉明。被告王明华。委托代理人熊迎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汉明诉被告王明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汉明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85元由原告周汉明承担。审判员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姚忠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