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14年5月17日16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杨庄村其自己家中,因言语不和等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持刀将被害人王××胸部扎伤并逃跑。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左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杨××与被害人王××于2014年10月27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杨××赔偿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同时,王××表示不追究杨××的民事及刑事责任。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医院诊断证明书、就医材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被告人杨××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