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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陈贵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483号原告赵金山。被告陈贵燕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山诉被告陈贵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贵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山撤回对陈贵燕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