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陈贵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483号原告赵金山。被告陈贵燕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山诉被告陈贵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贵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山撤回对陈贵燕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