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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冬与李军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李军,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李嘉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283号原告李冬,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1号楼3层301-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3645435-5。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可,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娇飞,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李嘉祥(曾用名李民),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李冬诉被告李军、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玉斌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