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冒富与吴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冒富,吴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21号申请人李冒富,居民。被申请人吴文良,公务员。申请人李冒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良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良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