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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88年8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党南村*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池头村*组。黄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18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85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