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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张伯敏与郑少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敏,郑少洋,王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张伯敏。被执行人郑少洋。被执行人王金玉。申请执行人张伯敏与被执行人郑少洋、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