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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立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兴玲,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