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平方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平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平方,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2002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平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沈平方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平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沈平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沈平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平方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松涛审 判 员 王瑞琼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