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与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鹏,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男。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B座801室。申请执行人张晓鹏与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海仲(分)字第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晓鹏将坐落于海口市某房屋过户至张晓鹏名下。但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骏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海口市某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晓鹏名下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hhtxgwj2prhj2rasaa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余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