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继武、人民陪审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腊月初六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由于原告陈某甲家庭条件不好,原告陈某甲和被告杨某一直在外打工,两个女儿由原告陈某甲的母亲照顾,被告杨某经常与原告陈某甲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杨某自2011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陈某甲的合法权益和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陈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全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后生育情况。证据二、原告陈某甲和被告杨某的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告陈某甲和被告杨某系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三、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西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某于2011年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举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本院对原告陈某甲提交的三份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甲提交的三份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此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初六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某丙,现均随原告陈某甲共同生活。婚后,被告杨某与原告陈某甲感情一般,2010年8月被告杨某与原告陈某甲闹矛盾后,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陈某甲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另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债权债务。原告陈某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出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由其自行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陈某甲和被告杨某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双方在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杨某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应当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杨某目前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一直随原告陈某甲共同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应随原告陈某甲随共同生活为宜。原告陈某甲提出由其自行承担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的抚养费用,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用的意见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负责抚养,并由原告陈某甲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用,被告杨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