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秀菊与高元峰、孙艳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菊,高元峰,孙艳芹,张延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秀菊。委托代理人刘开印,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峰。被告孙艳芹,曾用名孙丽。被告张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菊诉被告高元峰、孙艳芹、张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菊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秀菊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