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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彩琴诉被告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彩琴,李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69-1号原告白彩琴,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伟,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新闻中心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彩琴诉被告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林伟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西日月轩B区19号楼4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34021100080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林伟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白彩琴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西日月轩B区19号楼4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3402110008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