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小平与陆保海、杨翠华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平,陆保海,杨翠华,陆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19-2号申请执行人:宋小平。被执行人:陆保海。被执行人:杨翠华。被执行人:陆云龙。申请执行人宋小平与被执行人陆保海、杨翠华、陆云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作出(2012)皖天公证字第722号公证书、(2014)皖天公证字第3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1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保海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土城街道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99字第662号)及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天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陆保海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土城街道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99字第662号)及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天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