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9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903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婉。被告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鲗鱼涌华路20号华兰中心1801-2室。法定代表人AlvinaWong。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