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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熊伟、戴麒麟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熊伟,戴麒麟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45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湖南省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居委会12组洞庭大道中段(市人大旁)。法定代表人刘启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熊伟。被申请人戴麒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申请人熊伟、戴麒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伟、戴麒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戴麒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