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宇飞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飞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2054号罪犯蔡飞宇,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飞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蔡宇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宇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飞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