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白林华、白林山与邵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林华,白林山,邵来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87-3号原告白林华。原告白林山。被告邵来金。原告白林华、白林山与被告邵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白林华、白林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林华、白林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林华、白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白林华、白林山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